《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規定,編制現金流量表時可以采用工作底稿法或T型賬戶法。兩種方法都需要編制調整分錄,調整分錄的對象都是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而不是普通的會計科目。我們可以分析調整分錄的特征。
在編制調整分錄的過程中,如果我們選取利潤表中與損益項目相關的分錄和現金流量表中與現金流量項目相關的分錄,合並成壹個匯總調整分錄,這個匯總調整分錄仍然會維持借貸平衡,不難判斷這個匯總調整分錄中所有損益項目之和(貸方發生額減去借方發生額)等於企業本期的“凈利潤”。所有經營活動現金流量表的現金流量項目之和(貸方發生額減去借方發生額)等於“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這兩個金額是現金流量表補充資料中間接法列示內容的第壹行和最後壹行。因為間接法遵循“凈利潤+調整項目=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的等式,匯總調整分錄也遵循貸款余額的規範,所以匯總調整分錄中除了利潤表中的損益項目和現金流量表中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項目之外,其他項目(貸方金額減去借方金額)的總和必須等於間接法中調整項目的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