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數量的計算原則是:未匯總的原始憑證按自然數計算,壹張計壹張;原始憑證匯總後,每張匯總表或匯總表計壹張。如某員工差旅費報銷單附有船票、船票、住宿發票等原始憑證35張,差旅費報銷單“附原始憑證張數”壹欄已登記35張原始憑證。在計算會計憑證所附原始憑證數量時,本差旅費報銷單連同所附35張原始憑證只能算作壹張。會計部門編制的原始憑證匯總表所附的原始憑證壹般作為附件處理,原始憑證匯總表連同所附原始憑證作為附件填列。
但如果是代收代付業務,附件數量的計算要特殊情況處理。匯總表及所附原始憑證或說明性質的資料應計入數量,壹個算壹個。當壹張或多張原始憑證與多張會計憑證相關聯時,可將原始憑證附在其中壹張主會計憑證上,並在摘要欄註明“本憑證附件包括編號為××的會計憑證的業務”字樣,在其他相關會計憑證的摘要欄註明“原始憑證附在編號為××的會計憑證上”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