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對各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規定為“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來決定,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會計業務繁簡情況決定是否設置會計機構。為了科學、合理地組織開展會計工作,保證本單位正常的經濟核算,各單位原則上應設置會計機構。業務較多的行政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也應設置會計機構。而對那些規模很小的企業、業務和人員都有不多的行政事業單位等,可以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可以將業務並入其他職能部門,或者進行代理記帳。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不能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應當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對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崗位設置的原則作了規定,如規定“會計工作崗位,可以壹人壹崗、壹人多崗或者壹崗多人”;事業單位會計崗位可以包括: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主管會計、出納等。妳考上了會計資格從業證以後,可以擔任各種會計:按行業細分,有工業會計,商品流通企業會計,預算會計,特種會計等。
按分工不同,有核算會計,費用會計,成本會計,總賬會計等。
按崗位不同,則有財務總監,總會計師,會計主辦,出納等
按記賬的方法,有手工會計,會計電算化等等
概念的東東,有很多種的分類,但都可以觸類旁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