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壹般會計人員交接,由 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 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擴展資料:
第七條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三)主管壹個單位或者單位內壹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二年;
(四)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五)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六)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第八條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委托會計事務所或者有代理記帳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帳機構進行代理記帳。
第九條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
總會計師行使《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
總會計師的任命(聘任)、免職(解聘)依照《總會計師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