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債權人提起破產清算申請,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債務人、出資人不得提起重整轉換的申請。因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且為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出資人才有權提出重整申請。
出席會議的同壹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壹項制度,是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債務人,通過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協商,並借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產重整壹般有以下條件:
(1)、債務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當企業法人具有壹般破產原因時,可以對其實施重整。
(2)、債權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在此種情況下只有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申請。
(3)、出資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