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本省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的監事,由同級政府授權的監事會管理機構派出,代表政府行使監督權。
監事會管理機構負責監事會和監事的日常管理,協助監事會和監事與政府有關部門保持聯系,承辦同級政府交辦的事項。
本省擬派出監事的企業和派出監事的企業名單,由監事會管理機構提出,報同級政府決定。第三條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依法對企業財務活動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企業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監事會與企業的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事會不參與、不幹預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管理活動。第四條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檢查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情況;
(二)檢查企業財務,查閱企業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投資等情況;
(四)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評價其經營管理業績,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五)政府要求的其他職責。第五條監事會每年定期對企業進行0至2次檢查,並可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第六條監事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壹)聽取企業負責人關於財務、資產、投資和經營管理的匯報,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議賬簿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檢查企業財務和資產狀況,了解情況,聽取職工意見,必要時要求企業負責人作出說明;
(四)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監事會主席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監事會其他成員列席企業的董事會會議和其他有關會議。第七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監事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開展工作,並向監事會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第八條監事會定期檢查企業後,應當在30日內向同級政府提交檢查報告。第九條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對企業財務和經營管理的評價;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的評價和獎懲、任免建議;處理企業存在問題的建議;本級政府要求或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監事會和監事不得擅自向國有企業透露前款所列檢查報告的內容。第十條檢查報告應當經監事會成員討論、監事會主席簽署,由監事會管理機構報送同級政府;檢查報告經同級政府批準後,抄送相關部門。
監事會對檢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檢查報告中予以說明。第十壹條監事會根據同級政府批準的檢查報告,分別向有關部門和企業出具監事會意見。
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監事會意見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監事會。企業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30日內將整改結果書面提交監事會。第十二條監事會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的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犯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監事會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監事會管理機構提出專題報告或者直接向同級政府報告。第十三條監事會根據對企業監督檢查的需要,經監事會管理機構同意,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進行審計。
根據對企業的監督檢查情況,監事會可以建議同級政府責成審計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審計。企業主要負責人離任時,應由監事會提出,並參加任期審計。
政府派出監事會的企業,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盡量避免重復檢查。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定期、如實向監事會提交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報告重大投資管理活動,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第十五條監事會設主席65,438+0人,監事若幹人。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中專門從事監事工作的人員為專職監事;監事會中,由有關部門代表和企業職工代表委派的監事為兼職監事。
監事會可以聘請必要的工作人員協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