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會計師在出具確認函前可以采取哪些控制措施?(對審計準則第2號問題的答復)
為了有效地執行確認程序,在出具確認函之前,註冊會計師需要對確認函進行適當的設計,並充分核對確認函上的所有信息。註意事項可能包括:(什麽)
1.確認函中要求被調查人確認的信息是否與被審計單位賬簿中的相關記錄壹致。對於銀行存款的函證,需要銀行確認的信息是否與銀行對賬單壹致等。;
2.考慮選擇的采訪對象是否合適,包括采訪對象是否了解采訪對象的信息,是否客觀,是否有回復的授權。
3.回函中被申請人直接回復註冊會計師的地址是否填寫正確;
4 .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是否與被審計單位的相關記錄進行了核對,以確保確認函中名稱和地址的準確性。可以執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1)通過撥打公開電話號碼核實證人姓名和地址;
(2)通過客戶網站或其他公共網站查詢客戶的名稱和地址;
(3)將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信息與被審計單位持有的相關合同和其他文件進行核對;
(4)對於供應商或客戶,可將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與被稽核單位收到或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對方單位的名稱和地址進行核對。
(2)註冊會計師以不同方式出具確認函時可以采取哪些控制措施?(對審計準則第2號問題的答復)
根據註冊會計師對舞弊風險的判斷,以及被訪談人的地址和性質、之前的回復情況、回復截止時間等因素,問詢函可以通過郵寄、跟進函、電子形式的確認(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直接訪問網站等)等方式發出和收回。).
1.郵寄確認函時采取的控制措施
為避免問詢函被截留、篡改等舞弊風險,註冊會計師在郵寄問詢函時,在核實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被約談人聯系方式後,可以不使用被審計單位的郵寄設施,獨立寄送問詢函(如直接在郵局寄送)。
2.通過跟蹤信件發送確認信時采取的控制措施。
如果註冊會計師認為循信可以獲得可靠信息(即註冊會計師親自單獨或在被審計單位員工陪同下向被調查人發出問詢函,被調查人核對確認回復後,親自帶回),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發出和撤回問詢函。
如果被約談人同意註冊會計師可以單獨前往被約談人執行函詢程序,註冊會計師可以單獨前往。
如果註冊會計師需要被審計單位的員工陪同,註冊會計師需要全程控制問詢函,同時要警惕被審計單位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串通舞弊風險。
3.通過電子方式發送確認函時采取的控制措施。
註冊會計師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以電子方式發送確認函的,可以在發函前基於對具體確認方式存在的風險的評估,考慮相應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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