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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如何寫會計分錄?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是為了加強城市維護建設以及扶持教育事業發展而征收的稅種,其計稅依據是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繳納時具體的會計分錄怎麽做?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會計分錄

(1)計提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2)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繳納稅費的註意事項

(1)納稅人繳納的滯納金、罰款、進口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納稅人違反稅法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經濟制裁,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2)如果增值稅和消費稅有補報的情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稅也要進行相應的補報。

(3)免征或者減征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免征或者減征城建稅

(4)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5)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建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征

壹、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同時繳納;

二、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