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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出納和會計(內帳)的關系是什麽?二者之間是怎麽配合的?

請問出納和會計(內帳)的關系是什麽?二者之間是怎麽配合的?

出納管錢,會計管賬,這是基本的分工。

出納要把老板已批準付款的憑證,及時記完出納日記賬,把憑證盡快傳給會計做賬,這是經常要做的配合,也是經常產生矛盾的地方。

會計做完賬後,要和出納對賬,兩者的現金余額要壹致。

會計要定期(通常壹個月或以上)對出納掌管的現金進行盤點,這是出納經常有抵觸的地方。這個也是經常要做的配合,也經常出現不協調。

“情”與“法”二者之間的關系是什麽? 法與情雖然有別,但並非完全對立、互不相容。

法是按照人的意誌制定,並由人來具體實施的。

由於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和人的認識能力的局限,法的制定不可能盡善盡美,法的實施更是因人而異而很容易出現偏差或失誤。

排斥感情因素,並不能保證司法人員執法的公正性。

而真正秉公執法的,也不象壹般人想象的那樣都是無情無義的冷血者。

情與法的正確對待方式;

大量法律實踐證明,面對沖突和考驗,只有拋開狹隘的個人之情,執法者才可以更好地運用法律的手段懲惡揚善,真正體現法的公正和尊嚴。

就人類賴以延續發展、人性中所不可缺少的***同情感來說,情與法在其本質精神上是壹致的。

如人的憎惡邪惡、痛恨暴虐、同情無辜、憐恤弱小等感情,不僅與法並不矛盾,而且也是法所著力維護和弘揚的。

有了這些美好的情感,法律不斷完善的過程也就是法律更加合乎人情、更加順乎民意,許多立法上的缺陷以及法律的修改往往就是起因於它的不合情理。

因此,我們不能斷言“法不容情”。法所不容的只是個人私情,而仁愛之心、憐憫之情以及責任感和正義感是執法者秉公執法所不可缺少的。

正如培根在《論司法》壹文中曾指出的:“為法官者應當在法律的範圍內以公平為念而毋忘慈悲;應當以嚴厲的眼光對事,而以悲憫的眼光對人。”

會計和出納的關系是什麽?

會計是職業名稱,出納是指把資金轉給別人

法院和檢察院二者之間的關系是什麽?

公、檢、法機關是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關系。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要各司其職,互相幫助、互相監督,嚴格依法辦事,***同完成刑事訴訟的任務。

分工負責,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格按照分工進行刑事訴訟,不能互相更換,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超越職權行事。分工負責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前提,沒有三機關分工負責,就談不上三機關的配合與制約。

互相配合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分工負責的前提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同完成打擊敵人、懲罰犯罪的任務。而不能互相封鎖、互相扯皮、互相刁難、彼此抵銷力量,影響刑事訴訟任務的完成。在工作中,公、檢、法三機關也可能發生壹些意見分歧,這是正常的,正確的態度應當是在堅持原則的前提下,進行充分協商,依據事實和法律,求得統壹的認識。

互相制約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辦案中要堅持原則,互相監督,發現錯誤及時提出或糾正,保證案件不錯不漏,不枉不縱。互相制約的根據是案件事實和國家法律,符合事實和法律的,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應當積極去辦。不符合事實和法律的,就不能辦。違反國家法律的,應當積極提出意見,幫助有關單位改正,發揮制約的積極作用。決不能為了照顧關系,講情面,而放棄原則,給工作造成損失。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統壹的不可分割的,分工負責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前提,沒有分工負責,三機關的職權可以互相行使,也就談不上配合與制約。只有分工負責,沒有互相配合與制約,刑事訴訟任務也不能順利完成。互相配合與互相制約是相輔相成、辯證統壹的,兩者不可分割。如果只講配合不講制約,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就不能及時防止和糾正,法律就不能正確貫徹和執行,案件也就不能正確處理,配合的目的也就實現不了。如果只講制約,不講配合,就容易出現互相扯皮,彼此抵銷力量,影響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所以,對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必須有全面、正確的理解,才能在實踐中正確貫徹執行,才能發揮它的積極作用。

分工負責在刑事訴訟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職能上的分工,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人民檢察院負責批準逮捕、檢察、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和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2.案件管轄上的分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負責立案偵查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檢察院也可以立案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則負責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以外的案件。

互相配合則體現在:1.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為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提起公訴做好準備;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而應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時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則由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需要通緝被告人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2.人民檢察院的起訴為法院的審判做好準備,法院對檢察院提起的公訴,只要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和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就應當及時開庭審判;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除特定情況外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互相制約體現在:1.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如不批準,公安機關認為應當逮捕時,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檢察院不接受,可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2.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起訴的,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向上壹級檢察院提請復核;3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和偵查活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情況,可通知公安機關糾正。人民檢察院對法院的審判活動也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時,有權按第二審程序或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需要指出的是,關於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過去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都強調三機關的相互配合,現在立法與實踐盡管依然重視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約的觀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強。如本法有關法院對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的規定就弱化了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之間的配合,加強了法院對檢察機關的制約。.

在分工負責的前提下,互相配合與互相制約是壹個辯證統壹的綜合體,必須全面貫徹,不能過分偏執於其中某壹方面。只有互相制約,才可以防止司法權力的濫用,從而保障訴訟的科學性、公正性,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充分保障人權,但只制約不配合,有時會放縱犯罪,影響刑事訴訟工作的高效開展,從而無法準確、及時地查清事實真相,抓獲罪犯。基於此,三機關之間的理想關系應當是,以互相制約為主,在此前提下強調積極配合。

主頻和外頻是指什麽,二者之間的關系是什麽

在計算機術語中,主頻指的是CPU的工作頻率,比如 PⅣ 2.0A 它的工作頻率就是2000MHz;而外頻實際上指的是CPU與存儲器/其他設備的數據交換頻率(外頻實際大小要根據CPU及主板所支持的數據為主,CPU及主板都可以適當的增加外頻),外頻不光是CPU的性能參數,同時可以說是計算機整體性能的重要指標,因為它基本上涉及到計算機主機內所有的板卡及存儲設備。

通常:CPU的主頻=CPU的外頻×倍頻

提升主頻僅僅是提高了CPU的運行速度,但提升外頻卻是提升所有內部設備的工作頻率,相比之下,妳應該知那壹種更好。

想要合理的搭配不是壹件容易的事,外頻高是可以提高計算機的整體性能,但某些設備可能成為妳提高外頻的瓶頸,所以,要根據妳的硬件的實際情況來合理的設置,比如某些CPU是被鎖頻的,有的鎖外頻(極少),有的鎖倍頻,所以合理的搭配二者的關系要根據妳的硬件設備來決定,而並非依樣畫葫蘆。

什麽事現象和本質?二者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

現象就是平常人們能夠通過感官感知的事物,而本質是事物本身或事物與事物之間的壹種看不見的內在的聯系和實質,它是不能夠被人們直接感知的,是需要人們通過研究、思考,才能發現和認識的。

現象和本質之間的關系就是:現象不能夠完全地反應本質,因為現象有真象和假象之分,通常,人們需要透過現象才能看到事物的本質。

什麽是管理的效率和效果?二者之間的關系是什麽? 效果就是結果,效率是單位時間內的效果。效率=效果/時間

管理效率是運用投入產出分析工具研究管理狀況的壹種科學方法。廣義的管理效率是指管理活動中投入和產出的比例關系,具體到壹個企業和單位,就是總的投入和總的產出的關系。

管理效果是指管理主體預期目標的實現狀況,包括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工作效率的高低、工作效益的好壞等等。管理效能、效率、效果、效益是互相聯系又相互區別的概念。效能高,效率不壹定高;效果好,效益也不壹定好。但是,效率以效能為基礎;效益以效果為基礎。

Lotus Notes LOTUS Domino二者之間是什麽關系啊?

全稱叫法應該是LOTUS Domino\Notes

Notes是C/S版的客戶端,而Domino是服務器端。

會計慣例和會計準則之間的關系是什麽?

妳是寫論文用還是只是想有個大致地理解呀?如果是前者,就得給妳壹大段理論闡述。大致理解的話,會計準則是財政部制定的,具有強制性;而實務中會遇到非常多的業務,這些業務處理方式在會計準則中沒有指導說明,這樣就有了會計慣例。用個玩笑比喻就是,會計慣例是民辦非正規的,但決不能說它是錯誤的、違法的

請問COD(鉻)與COD(錳)的關系及區別,重要的是二者之間的換算關系是怎樣的?

1.CODmn反映的是受有機汙染物和還原性無機物質汙染程度的綜合指標,由於在規定的條件下,水中的有機物只能部分被 氧化,並不是理論上的需氧量,壹般用於汙染比較輕微的水體或者清潔地表水,其值超過10mg/L時要稀釋後再測定。

CODcr反映的是受還原性物質汙染的程度,由於只能反映能被氧化的有機物汙染,主要應用於工業廢水的測定,其值低於10mg/L時,測量的準確度較差。

所以,前者測得的COD值數值遠小於由後者測得的COD值。

2.高錳酸鉀和重鉻酸鉀的氧化能力以酸性重鉻酸鉀氧化能力更強,它可以氧化大部分有機物。

二者應該沒有準確的換算關系吧,妳可以通過壹些實驗來確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