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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會計分錄是什麽?

企業在辦理真實貿易商品交易結算時,可使用銀行承兌匯票。對於銀行承兌匯票,壹般設置其他貨幣資金、應付票據等科目核算,相關的會計分錄有哪些?

銀行承兌匯票會計分錄

1.全額辦理

借:其他貨幣資金——XX銀行承兌匯票

貸:銀行存款——XX銀行

2.差額辦理

(1)辦理

借:其他貨幣資金——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XX銀行

(2)貼現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

貸:應付票據

(3)到期解付

借:應付票據

貸:銀行存款

收到銀行退還的保證金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保證金

註:取得承兌時不必只做分錄,只需要在臨時備查簿中登記即可。

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的區別

首先,承兌對象不同,商業承兌匯票是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匯票由銀行承兌。

其次,簽發對象不同,商業承兌匯票按交易雙方約定,由銷貨企業或購貨企業簽發,但由購貨企業承兌,承兌可靠性由簽發人的信用程度決定;銀行承兌匯票由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存款人簽發,承兌銀行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承兌的可靠性百分之百。

前者在到期向銀行辦理托收前無須事先驗證真偽查詢;後者在向銀行辦理貼現或到期托收前須向簽發人開戶銀行進行真偽查詢。

銀行承兌匯票退回的會計分錄

1、向對方企業開收款收據時

借:應收票據

貸:應付賬款-A單位

2、退回上壹級,上壹級單位開收款收據時

借:應收賬款-B單位

貸:應付票據

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流程

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也能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予以拒絕。並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註意: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註意: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