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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實施細則融資租賃行業面臨哪些變化?

備受關註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細則終於落地。3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自16,1年5月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在全國推開,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營業稅納稅人全部納入試點範圍。

融資租賃行業早在2013就被納入營改增試點。《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融資租賃行業的政策有哪些變化?會給融資租賃行業帶來哪些影響?後續還有哪些需要註意的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融資租賃專家沙泉告訴記者,《辦法》差額征稅的原則,即納稅人必須具備融資租賃資格,租賃公司實收資本必須大於654.38+0.7億,並沒有改變。變化是,增值稅稅率分為四檔稅率;“直租”和“回租”分類征稅;不動產租賃和有形動產租賃按不同稅率征稅;差額扣稅發生了變化;經營租賃包括無形資產等。

“對於租賃行業來說,《辦法》最大的亮點是‘直租’和‘回租’分門別類征稅。”沙泉說。

根據《辦法》的規定,直接租金的分類分為租賃服務,租賃服務又分為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性租賃服務。其中,融資租賃服務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征的租賃活動。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不改變租賃物的所有權,將有形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經營活動。

沙泉表示,融資租賃的定義沒有改變,但“根據租賃標的物的不同,融資租賃服務可以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改變了“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單壹標的物的計稅標準。

同時,《辦法》還擴大了標的物的征稅範圍,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和“不動產經營租賃”的稅收政策,將建築物、構築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於廣告、“車輛停放服務、道路交通服務”、“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的輕出租業務”。這些都擴大了租賃公司可以使用標的物的業務範圍。

值得註意的是,《辦法》強調“融資售後回租”不按本稅目繳納增值稅。《辦法》將“融資售後回租”歸類為“貸款服務”。沙泉表示,這意味著“回租”按照貸款稅率征稅,但並不意味著“回租”屬於金融資產。租賃資產不能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會計準則進行核算,只能按照租賃的會計準則進行核算。

此外,根據《辦法》,增值稅稅率有4種:6%、11%、17%和零稅率。其中,融資售後回租的稅率為6%,不動產租賃的稅率為11%,有形動產租賃的稅率為17%。

沙泉說,原來的稅收只針對有形動產的融資租賃,“直接租賃”和“回租”混在壹起,所以只有壹個稅率,17%。《辦法》頒布後,所有“回租”業務使用6%增值稅發票;不動產直接租賃使用11%增值稅發票,有形動產直接租賃使用17%增值稅發票,不使用單壹稅務發票。

事實上,租賃行業改革後,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租賃行業仍然背負著沈重的稅負,不利於行業發展。“‘回租’稅率由17%改為6%後,原本比營業稅高壹倍的稅負降低到只比原營業稅高30%。”沙泉說。

總的來說,對於租賃行業,稅收的行業劃分沒有改變;按照租賃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和納稅的原則沒有改變。但由於稅率的調整,與原營業稅的差距有所縮短。

值得註意的是,《辦法》中融資租賃仍采用差別化納稅原則。其中,“有形動產融資售後租回”服務可以差別征稅,但不動產“租回”不能享受差別稅收待遇。

沙泉認為,融資租賃是通過融物來達到融資目的的租賃。不是單獨融資和融東西,而是統壹操作。因此,應稅服務和應稅貨物混合不可分是融資租賃的專屬特征。為了合理納稅,只能通過差別納稅的方式扣除不合理因素。

對於“實收資本必須大於654.38+0.7億元”的適用規定,沙泉強調,融資租賃是壹個資金密集型行業,需要租賃公司有足夠的資本來經營,不是說有壹個經營資質就可以享受差別化的稅收政策待遇。“這個規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只拿牌照不做生意的企業因準入機制不完善而占用租賃稅收政策資源的現象。”沙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