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年滿十八周歲;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品行良好;
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報考特殊職位的考生還應具備職位所要求的特殊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被開除公職的;
有法律禁止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國考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八)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聘崗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基地(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實習或參加企事業單位項目研究,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及團以下相當單位的工作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報考中央直屬機關的人的經歷也可以算是基層工作經歷。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截止時間為2012 10年底。
招聘崗位要求有農村基層服務項目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應為服務期滿並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以及“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崗計劃”、“三支壹扶”計劃、“大學生西部地區誌願服務計劃”等基層項目服務人員。以上服務到期截止時間為2012 10年底。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被認定在各級公務員錄用中有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現役軍人、非應屆畢業生、服務不滿兩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被開除不滿五年的公務員,以及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不得報名。報考人員不得以回避關系報考該招聘崗位。
無法報考
招考公務員,下列人員不能報考: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二)在各級公務員錄用中被發現有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三)現役軍人;
(4)正在就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5)工齡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
(6)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
此外,報考人員不得以招錄機關公務員身份報考《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職位。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的公務員,不得在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同壹事業單位擔任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事業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公務員錄用考試是壹種崗位競爭考試。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節的選拔,確定應聘崗位。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壹旦報考該職位並被錄用,即形成回避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