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四條規定:職務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壹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