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執行國家的稅收和有關財務會計等方面的法律、法令、條例、細則,堅持以法治稅,發揮稅收組織財政收入、調節經濟和監督管理三大職能作用,直接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
第二條 按照上級稅務部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全面安排全市地方稅收工作。編制年度地方稅收計劃。負責征收管理全區地方稅收、基金、附加及其它收入。建立和完善地方稅收工作目標管理體系、工作考核制度、獎勵制度和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以保證地方稅收收入任務的完成。
第三條 積極探索和推進稅制改革、征管改革、稅收計劃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學、嚴密的征管體系。
第四條 負責全市地方稅務系統促產增收工作的整體部署,積極培植地方稅源,制定全市稅務促產增收工作規劃,並督促檢查科、所的實施情況,總結交流促產增收工作經驗。
第五條 負責對各企事業單位、各部門以及機關貫徹執行稅收法規和有關財務制度等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參與地方稅收法制建設工作,依照稅收管理權限,擬定具體征稅辦法,負責辦理和審批權限範圍內的報批減免稅事項。
第七條 負責組織稅收理論的學術探討和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收集、分析報送稅收信息,加強地方稅收法規的宣傳。
第八條 負責全市地方稅務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好幹部的職業道德、業務文化素質的教育培訓和廉政監察的有關工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 承擔上級稅務機關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