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相關責任如下:
1、由於委托人提供虛假、錯誤、不完整的會計憑證及會計信息,造成的會計處理錯誤,委托人應負全責;
2、由於財務公司業務處理程序、會計核算方法等技術問題產生的錯賬,應由財務公司負全責,但此行為對第三者產生損失時,委托方的主體責任不免除,應承擔連帶責任;
3、委托人授意財務公司做假賬、提供虛假信息的,雙方均有責任,並且委托人應負主責;
4、財務公司超出委托代理權限,給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財務公司應負全責,但給第三方造成損失,委托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分支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信息管理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實質性的統壹管理,並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