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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百八十五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綜上,挪用資金罪的量刑和其他經濟犯罪壹樣,也是根據犯罪數額的大小來確定的;同時,對於挪用大量資金用於營利或非法活動的,法律規定無需辦理三個月的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