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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當披露哪些內容

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當披露的內容如下:

(壹)、遵循《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聲明。

(二)、單位整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的說明。

(三)、會計報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壹步說明,包括其主要構成、增減變動情況等;(四)重要資產處理情況的說明。

(五)、重大投資、借款活動的說明。

(六)、以名義金額計量的資產名稱、數量等情況,以及以名義金額計量理由的說明。

(七)、以前年度結轉結余調整情況的說明。

(八)、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全文詳見財政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會計報表附註編制的原因如下:

之所以要編制會計報表附註。首先,是因為它拓展了企業財務信息的內容,打破了三張主要報表內容必須符合會計要素的定義,又必須同時滿足相關性和可靠性的限制。

其次,它突破了揭示項目必須用貨幣加以計量的局限性。再次,它充分滿足了企業財務報告是為其使用者提供有助於經濟決策的信息的要求,增進了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最後,它還能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比如,通過揭示會計政策的變更原因及事後的影響,可以使不同行業或同壹行業不同企業的會計信息的差異更具可比性,從而便於進行對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