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類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和墊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預付款等科目。企業(保險)投保人質押貸款可變更為“1303投保人質押貸款”科目。本科目可按貸款類別和客戶進行明細核算,包括“本金”、“利息調整”和“減值”。貸款主要賬務處理1)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如有差額,應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資產負債表日,根據貸款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確定的應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根據貸款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根據差額(利息調整)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如果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相差不大,也可以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2)在資產負債表日,如果確定貸款發生減值,則根據待減記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同時,應將本科目余額(本息調整)轉入本科目(減值),借記本科目(減值),貸記本科目(本息調整)。資產負債表日,應根據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同時將根據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登記在表外。收回減值貸款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相關貸款損失準備余額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等科目,按相關貸款余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等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已發放但未按規定收回的貸款的攤余成本。?詳見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