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貨幣和證券的收付;
(二)財產的接收、增減和使用情況;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清償;
(四)資本和資金的增減及資金的收支情況;
(五)收入、費用和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第八條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虛假的會計報表。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對所使用的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要求,應當符合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第九條辦理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並連同有關文件、資料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根據審核後的原始憑證編制會計憑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填寫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發票、收據和其他原始憑證。第十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和會計憑證,以及國家統壹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記賬。第十壹條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壹致,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並在會計報表中說明。第十二條單位支出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
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成本核算方法計算成本。不得用預計成本、定額成本和計劃(預算)成本代替實際成本或隨意調整成本。第十三條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財產檢查制度。編制年度會計報表前,應當對各項資產進行清查。盤點發現盤盈、盤虧、報廢、價格損失等。,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四條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和會計記錄的規定編制會計報表,並按期報送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會計報表應當由單位領導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設有總會計師的單位,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或者蓋章。第十五條單位必須建立會計檔案。會計檔案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會計監督第十六條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並對監督的內容負責。第十七條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不得接受非法和虛假的原始憑證;對記錄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補充。第十八條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不得辦理非法收支。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認為違法的收支,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向單位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處理;單位領導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負責。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嚴重違法和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收支情況,接到報告的機關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處理。第十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指使、脅迫會計人員篡改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提供虛假的會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