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壹條 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兩年內(含兩年)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節特別嚴重的,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含五年)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Z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被吊銷或者自行失效情況,並在持證人員的從業檔案中予以記載。
最好別違紀,尤其是會計,有前科後很難再被雇傭了,所以考從業的時候,會計會考個職業道德,其他資格考試就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