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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並中或有對價的合並成本如何確定

在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會計準則規定,合並成本的初始確認以投資者享有被投資單位凈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為基礎。這裏強調的是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賬面價值。並且在合並過程中不確認損益。

但作為投資者,用於投資的無形資產相當於無形資產處置的收益,是兩個環節,不是同壹個環節,應當確認無形資產處置的收益。換句話說,妳應該把這個處理看成是兩個經濟業務的合並,作為分解的處理是:

借方:銀行5000。

貸款:無形資產4000

營業外收入1000

然後:借:長期股權投資6200。

貸款:銀行存款5000元。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1200

這樣兩次合並之後,就是題目中的待遇了。這就是非流動資產處置和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兩個環節中的處理,其中存在虛擬的“銀行存款”。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準則只規定了第二種處理,不允許確認損益。

我國合同法中沒有約因的概念和規定,但國內法學研究者認為,這並不意味著沒有調整的法律規定,只是從權利義務的角度考慮。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對價是壹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而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對價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在各自利益處於最佳狀況且不被對方接受的情況下,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這種沖突而作出的要約。換句話說,當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因經濟利益的調整而發生沖突時,沖突雙方所作出的讓步。這種讓步也可以理解為對雙方因強調自身利益而造成損失的壹種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