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業確認的不可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作為壞賬損失扣除:
1.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者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超過3年未清償債務,並有確鑿證據證明其已無力清償債務;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者法院批準破產重組方案後,無法收回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無法恢復的;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扣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不可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1.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者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超過3年未清償債務,並有確鑿證據證明其已無力清償債務;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者法院批準破產重組方案後,無法收回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無法恢復的;
6.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應收及預付款項相互抵銷。
三。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應收及預付賬款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以下相關依據:
1.法院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算文件;
2、法院敗訴的判決、裁決或勝訴但最終被法院執行(不執行)的法律文書;
3、工商部門註銷、吊銷證書;
4、政府有關部門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5、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和失蹤證明;
6、逾期三年以上且已無力清償債務;
7.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相關證明。
擴展數據:
1.逾期應收賬款中,單筆金額過小,不足以支付催收成本的,企業應當作出專項說明,不能收回的部分應當認定為損失。
2.對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企業有依法催收的協商記錄,確認債務人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三年以上停止經營,並能確認三年內無業務往來的,可視為虧損。
3.壞賬損失只有符合認定壞賬損失、提供證明材料並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條件,才能在稅前扣除。
參考資料:
人民政府網-小企業會計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