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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交接方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三十壹條:交接完畢後,交接登記應由交接雙方和主管簽字或蓋章,交接登記應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主管的職務和姓名、交接清單的頁數、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移交清單壹般應填寫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