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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會計分錄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會計分錄如下:

1,月計提:

借:營業稅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附加

2.每月付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附加

貸款:銀行存款

3.每月結轉時:

借方:本年利潤

貸:營業稅及附加-應交城建稅。

營業稅及附加-教育費附加

營業稅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計算公式如下: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市區7%/縣城5%/65438+不在市區的縣城0%)

應交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3%

地方教育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2%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總額為計稅依據。壹般來說,城鎮越大,需要的建設和維護資金就越多。同時,城建稅規定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或者建制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不在市區、縣、鎮的,稅率為1%。

教育費附加是國家為支持教育發展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教育費附加在企業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繳納,繳納後存入同級教育部門在各級銀行開設的“教育費附加專用賬戶”。因此,教育費附加應按專項資產管理,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地方收取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給地方安排。教育部門提出分配方案,經與同級財政部門協商後用於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於職工福利和獎金發放。

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基數。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計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和《財政部關於統壹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全面開征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地方教育附加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之和的基礎上,統壹按實際繳納稅額的2%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