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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的保存期限是多久?

發票的保質期是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保存期限為1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開具和保存發票

(壹)開具和取得發票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的發票是指下列情況:

(1)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2)國家稅務總局認為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的其他發票。對消費者的小商品零售或零星服務能否逐筆免開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業務經營確認業務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沒有業務不允許開發票。發票開具後,銷售退貨需要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有銷售折扣,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標註“作廢”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在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2)開具發票的要求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開具發票時,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編號順序填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壹次性打印全部份數,並在發票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發票應以中文開具。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語言文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虛開發票行為:(1)為他人或者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3)稅控設備、非稅控電子設備和網絡發票

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設備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和報送發票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4)發票的使用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1)出借、轉讓或者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接受、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擅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的;

(3)使用拆解形式的發票;

(4)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5)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稅務機關應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五)發票的地點和運輸方式

除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發票只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購買單位和個人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郵寄或者跨規定的使用區域運輸空白發票。規定使用面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面積。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

(六)發票管理制度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立發票登記簿,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和註銷手續。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後,經稅務機關檢查後銷毀。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票遺失時,應於發現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