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企業為職工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應視為福利費。
為員工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福利貸款:應付職工薪酬-職工保險貸款:應付職工薪酬-職工保險貸款:銀行存款。
如果員工因工作意外死亡/傷殘/受傷,那麽企業基本上需要為員工提供賠償,賠償金額絕對不會低。但只要企業已經提前為員工購買了員工意外險,相關的賠償責任就可以轉嫁給保險公司,這樣企業就不需要支付相應的賠償金。相比高額的賠償,員工意外險的保險費用絕對不值壹提。可見,企業為員工購買意外險,確實能在壹定程度上維護企業利益。
員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是社會保險,是商業保險。應在“應付福利費”(本年執行新會計準則中的“應付工資”)或“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核算。並且按照工資總額的14%可以稅前列支,超出部分不能列支。
標準2010規定的員工工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費,主要包括因工傷到外地就醫的差旅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醫療費以及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務院、地方政府或者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基準和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及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向職工提供的各項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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