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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環保產業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協會的名稱為福建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福建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簡稱FAEPI)。

第二條本協會是在我省登記註冊的從事環境保護產品生產、清潔產品生產、環境保護服務業、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產業相關單位和從事環境保護技術、管理人員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環境保護產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團結和引導會員從事以節能減排、防治環境汙染、改善生態環境和保護自然資源為目的的各種經營活動;為政府、行業和企業提供服務,反映會員意願,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環境保護方針政策,配合各級政府的環境保護工作開展活動;為福建環保產業發展、海峽西岸經濟區環境保護和振興服務。

第四條協會的基本任務是積極組織會員單位開發環境保護新技術和新產品;開展各種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活動;大力開拓國內外環保產業市場;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環保產業的行業管理工作;堅持科技創新,做大做強我省環保產業,積極推動我國環保產業持續快速穩定發展。

第五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經濟團體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本協會是中國環保產業協會的單位會員,接受中國環保產業協會的指導。

第六條本會的會址設在福建省福州市宓妃南路138號省環保局大樓。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開展環保技術審查,推薦環保產品和“綠色之星”產品,環

保險業資質評估、先進環保實用技術推廣、重點環保實用技術示範項目評估等環境管理和行業管理工作,將推動福建省環保產業發展。

(二)制定行業規章和公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企業之間的關系,促進橫向經濟聯合,促進經濟、信息、技術和人才的交流與合作,發展省內產業間的聯系。

(三)開展環保行業人員、技術和業務培訓;編輯出版環保行業內部刊物,開展學術研討。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願望和要求,為企業和服務企業開展技術經濟咨詢、環境法律標準咨詢、技術研究、推廣、交流、新聞發布等多種形式的服務活動。

(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國際環保產業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引進國外先進的環保設備、產品和技術;組織環保產品展銷會、技術研討會和報告會;參與組織商品市場建設,開展招商引資和產品推介活動;組織海外考察,促進環保產品和技術的出口。

(六)受福建省政府或有關部門委托,協助制定福建省環保產業發展規劃,開展技術調研、行業調查和行業統計,編制出版行業年鑒、企業名錄和目錄,為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七)受政府部門或其他相關單位委托,承擔環保產業相關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協會業務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四)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能獨立參加協會活動、行使會員權利和義務的個人。

第十條入會程序:

(壹)申請入會的單位(或個人)向協會辦公室提交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

(二)經協會辦公室審核批準後,發給會員證;

(3)協會辦公室應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會員發展情況。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六)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並提供可能的幫助;

(七)受協會委托,代表協會參加有關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十三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四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1/2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的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人+理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是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在特殊情況下,受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可代理上述職權。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金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壹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協會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和聘用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由業務主管單位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審核通過,並報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三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六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組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09年7月8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