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靠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完整。”
2.相關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求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評價或者預測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狀況。”
3.可理解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5.實質重於形式:《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6.重要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7.謹慎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謹慎,不應當高估資產或者收入,或者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8.及時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對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及時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