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進壹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和精神,完善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制度,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才的學識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建設高素質的會計專業人才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辦法》等法規、政策,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制度。凡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參加全國統壹組織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在有效期內可申請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第二章 報考條件
第三條 基本條件
(壹)擁護中國***產黨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愛崗敬業,有效履行崗位職責;
(二)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四)符合國家或省繼續教育有關要求。
第四條 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
取得會計師或相關系列(指審計、經濟、統計,下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報考高級會計師:
(壹)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或相關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財務會計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會計師或相關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財務會計工作4年以上;
(三)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取得會計師或相關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財務會計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會計師或相關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財務會計工作10年以上。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五條 專業理論知識
(壹)具有系統、紮實的財務、會計專業知識和經濟理論知識,了解國內外財務、會計發展趨勢和宏觀經濟政策;
(二)具有較強的研究能力,熟練掌握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以及與財務、會計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能夠運用以上知識制訂行業、單位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工作目標的實現;
(三)具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精通業務,有解決財務會計工作中復雜問題的能力,對財務會計管理或生產經營管理提出建設性意見。
第六條 學術水平
取得會計師或相關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壹)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財務會計類論文2篇以上,每篇1500字以上;
(二)在公開出版的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財務會計類書籍中,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5萬字;
(三)市級以上會計專業課題或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第七條 業績與成果
取得會計師或相關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2項以上:
(壹)主持的財務、會計工作,達到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要求並被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確認為優秀單位;
(二)負責或執筆擬定、修訂的本單位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或內部控制制度、財務預算、會計崗位操作規程、會計監督檢查方案等,經批準實施後效果顯著;
(三)立足本職工作,參與管理,當好領導參謀,在增加收入、節約開支、降低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成績突出;
(四)作為第壹撰稿人,撰寫過2篇以上財務分析報告或專題調查報告,報告主題明確,層次清楚,文字流暢,分析透徹,建議切實可行;
(五)主持或承擔市級以上批準的財務、會計方面的科研課題,有創新或獨到見解,對實際工作有指導意義,其成果已通過鑒定;
(六)在開展內部審計、查錯糾弊、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過程中,通過調研報告、管理建議書等提出重要的建設性意見,被單位采納實施後效果顯著;
(七)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承辦人承擔縣級以上重點工程、技改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項目2個以上,或大中型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清算等項目2個以上;
(八)在會計中介機構中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承辦人承擔大中型企業年度審計、資產評估、管理咨詢等項目2個以上。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八條 不具備從事專業工作資歷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取得會計師或相關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破格報考:
(壹)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度考核為優秀;
(二)具備下列1、3或2、3條件(同壹獲獎項目、獲獎論文或著作按壹項計算);其中,獲得設區的市政府或省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聯合表彰的獎項,或者獲得省部級?先進會計工作者?稱號的,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省級以上項目(課題),並已結項;
2.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及相當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獲省社會科學成果三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獲2項以上與財務會計相關的國家專利;
3.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財務會計類論文3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或者在公開出版的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財務會計類書籍中,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10萬字。
第五章 附 則
第九條 資歷年限以及工作年限計算截止到評審年度的當年年底。
第十條 對違反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和黨員、幹部管理權限予以處理。
第十壹條 本標準條件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壹)凡冠有?以上?不少於?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二)報刊含報紙和期刊,報紙、期刊是指具有國內統壹的cn刊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合法出版物,期刊不含增刊、專刊;論文發表必須為獨立完成或第壹作者;論文字數指正文字數,不包括摘要、關鍵詞、參考文獻;
(三)出版書籍指具有isbn國際標準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研究性合法書籍,不包括壹個單位、壹個系統統壹出版的論文集、講話集、報告集,總字數不少於15萬字;
(四)?市級?均指設區的市,不含縣級市;
(五)?主要完成人?指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應排前三位。
第十二條 本標準條件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標準條件自2017年3月8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7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的《山東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試行辦法》(魯人社〔2009〕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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