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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憑證的註意事項

1.原始憑證必須具備的:原始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單位名稱和填制憑證的人員姓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接受證書的單位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2、國外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必須加蓋填報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同時加蓋稅務部門或授權監制部門的專用章和填報人員的簽名或印章;從個人處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由填制人員簽名或蓋章,同時註明地址,必要時註明身份證號碼。

3.自制原始憑證(如入庫單、領料單等)必須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和經辦人簽字或蓋章。

4.需要填寫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和小寫金額必須壹致。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實物驗收單;付款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人和收款人的付款憑證。

5.多份原始憑證應註明每份用途,只能有壹份作為報銷憑證,且必須寫在雙面復寫紙上(具有復寫紙功能的發票和收據除外)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加蓋“作廢”章,與存根壹起保存,不得撕毀。

6.銷售退貨,除填寫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單;辦理退稅時,必須取得對方付款的收據或匯款銀行的憑證以及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退購或請求貼現證明”,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7.員工商業貸款的借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上。收回貸款時,應出具新的收據或返還借據復印件,原貸款收據不予返還。

8.經上級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附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批準文件需要單獨備案的,應當在證書上註明批準機關的名稱、日期和文件名。

9.發現原始憑證有誤或者無法辨認的,不得塗改或者修補。未入賬的原始憑證,應退回填制單位或填制人員填制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公章;發現有違反財經紀律和會計制度的,應當拒絕接收。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偽造塗改等違法違紀行為,要扣留憑證,報領導處理。已入賬的原始憑證不能收回,應以正確的原始憑證更正。

10,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的,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印件應登記在專用登記簿上,並由提供者和接收者簽字或蓋章。

11.境外原始憑證遺失的,應當取得原填制單位的蓋章證明,並註明原始憑證的編號、金額和內容。經單位領導批準後,才能制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該證,如火車、汽車、輪船、機票等。,有關各方應記下詳細情況,經單位領導批準後作為原始憑證。

12.壹般情況下,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並註明張數。原始憑證張數按自然數計算(應包括原始憑證匯總表,不包括原始憑證粘貼紙)。

如果壹張原始憑證涉及多張會計憑證,可以將原始憑證附在壹張主會計憑證上,並註明附在原始憑證上的會計憑證號,或者在其他會計憑證上附壹張原始憑證的復印件。

更正錯誤或者結賬、調帳的會計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但應當寫明調整事項。

13.收付記帳憑證所附的原始憑證,必須在收付完成後加蓋“已收”和“已付”的戳記。

14.會計憑證所附的原始憑證應折疊粘貼整齊。原始憑證小於記帳憑證(如火車、汽車、飛機、輪船票等。)應粘貼在與會計憑證尺寸相同的原始憑證粘貼單上。

對於大量原始憑證,如收、發票據等,可單獨裝訂保管,並在封面註明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記賬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字樣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濟合同、存款憑證、涉外單據等重要原始憑證應單獨列帳、登記、分別保管,並在有關會計憑證和原始憑證上註明日期和編號。

當然,如果企業預付大型設備或在建工程,管理層需要提供每戶預付金額,設置三級多級明細或使用財務軟件的相關功能來滿足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