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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如何界定債務重組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第二條 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本準則中的債務重組涉及的債權和債務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工具。

第三條 債務重組壹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壹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壹)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三)除本條第壹項和第二項以外,采用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

第四條 本準則適用於所有債務重組,但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壹)債務重組中涉及的債權、重組債權、債務、重組債務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列報,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二)通過債務重組形成企業合並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中的壹方直接或間接對另壹方持股且以股東身份進行債務重組的,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前後均受同壹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債務重組的交易實質是債權人或債務人進行了權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權益性投入的,適用權益性交易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