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支付的違約金是單位因違反經濟合同的約定條款而給予對方的壹種經濟補償。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不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捐贈支出、非常損失、存貨損失等。
營業外支出的具體內容:
1,債務重組損失。指根據債務重組會計處理的有關規定,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的債務重組損失。
2.營業外支出、營業外收入、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費用、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收入和費用等。月末應結轉到本年利潤。
3.罰款。指企業因違反法律或不履行經濟合同、協議而支付的賠償金、違約金、罰息、罰款支出、滯納金,以及非法經營造成的罰沒財產損失。
4.捐贈支出。是企業捐贈的各種財產的價值。
5、很虧。指自然災害,如地震等造成的各種資產的凈損失。,還包括由此產生的停工損失和清理費用。
6.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指企業在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發生實質性減值時,按規定提取的減值準備。
7.固定資產損失。在財產清查中,由於固定資產的實際數量低於固定資產的賬面數量,造成了固定資產的凈損失。
8.處理固定資產的凈損失。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期內處置固定資產時取得的價款不足以沖減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固定資產賬面凈值與計提減值準備之間的差額而產生的處理差異。
9.出售無形資產的凈損失。指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時發生的損失,其收益不足以沖減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無形資產賬面余額與計提減值準備之間的差額。
10,職工子女學校經費,技校經費。指職工子女自辦學校支出與企業按國家規定收入的差額,自辦技工學校支出。
綜上所述,企業的違約金屬於營業外支出的費用,企業違反合同有關規定支付的違約金應計入營業外支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因此,在“營業外支出”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如稅收滯納金、各種罰款、罰金及罰沒財物損失、各種捐贈費用、贊助費用及其他與取得收入無關的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