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記賬符號
以“借”、“貸”為記賬符號。其中“借”表示賬戶的左邊;“貸”表示賬戶的右邊。借和貸與不同的賬戶相結合,可以表示不同的含義:
第壹:代表賬戶的兩個固定的部位。如前所述,壹切賬戶均需設兩個部位記錄數量上的增減變化,其中,左方壹律稱作借方,右方壹律稱作貸方;
第二:與不同類型的賬戶相結合,分別表示增加和減少。借和貸本身不等於增和減,只有與具體的賬戶相結合後才可以表示增和減,如對資產類賬戶來說,借表示增加,貸表示減少;對負債類賬戶正好相反,貸表示增加,借表示減少;
第三:表示余額的方向。通常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類賬戶期末都有余額,其中,資產類賬戶的余額在借方,負債與所有者權益類賬戶的余額在貸方。
(2)記賬規則
借貸記賬法的記賬規則為“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具體表現在:
第壹:任何壹筆經濟業務的發生,都必然同時導致至少兩個賬戶發生變化。或者說,經濟業務發生後,同時至少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賬戶中相互進行聯系地記錄;
第二:在記入有關賬戶時,有的記入壹個或幾個賬戶的借方,同時有的記入另壹個或幾個賬戶的貸方。不能全部記入借方或全部記入貸方,即有借必有貸;
第三:記入借方賬戶的金額與記入貸方賬戶的金額必須相等,即借貸必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