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文本)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工會財務會計管理規範》的要求,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現結合本單位財務會計業務實際,制定以下相關制度。
壹.經費收支預、決算制度
1、預算編制的原則: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真實合法,精細高效。
2、預算的編制堅持勤儉節約,體現工會工作特點,把經費使用重點放在維護職工權益、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方面。
3、本年無重大支出項目,不得編制赤字預算。期末滾存經費結余不得赤字。
4、決算的編制必須做到收支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5、工會經費收支預、決算要經過本級工會經審會審查,工會主席審閱,相關人員簽字蓋章、並加蓋單位公章後上報。
6、預算在規定時間內報上級工會審批或備案,在執行中,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增減變動時,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每年以壹次為限)報上級工會審批。
7、工會經費收支賬目每年至少壹次向職工、會員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
二.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1、依法在當地金融機構開設獨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2、銀行賬戶只能用於本工會業務範圍內的資金收付,與工會無關的資金不得進入工會賬戶結算;嚴禁公款私存;賬戶不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及個人使用。
3、不由壹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不由壹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4、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庫存現金不超出限額,現金結算不超過起點。庫存現金,日清月結,不“坐支”現金,不得“白條抵現”。
5、月末,銀行存款賬戶余額必須與銀行對賬單相符或調節相符。
6、銀行等票據明確購買、保管、領用、註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設置登記簿進行領用記錄。
三.財務收支管理制度
1、工會應按規定收繳會員會費。
2、工會應督促行政方撥繳留成經費(60%部分)。
3、垂直管理單位的工會,在收到行政撥繳的工會經費時,必須按分成比例,將應上解經費(40%部分)記作“應付上級經費”。
4、執行《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不得擅自擴大經費收支範圍。
5、工會經費的開支,由工會主席“壹支筆”審批,重大事項,經工會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6、工會費用的報銷,必須嚴格審核、審批手續,應有經辦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原始憑證符合規定;購買多項物品的,附明細清單;開展活動購買的獎品、紀念品等,附發放清單;壹切開支均在經批準的預算內執行。
7、送溫暖、困難補助實行實名制登記,憑證須由救助對象本人簽字領款;他人代領的應留身份證號碼及電話號碼。
8、不設賬外賬,不設立“小金庫”。
四.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1、執行“工會會計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以權責發生制為補充”的工會會計核算原則。
2、工會應當對借出款項嚴格管理,工會經費不得私自借給個人或其他單位。
3、對逾期三年以上確認收不回的“其他應收款”,經過經審會同意、主席批準作核銷處理,列作“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賬中登記,保留債權,日後收回列作“其他收入”。
4、對三年以上確認無法付出的“其他應付款”,經主席同意,列作“其他收入”。
5、因公出差借款應於出差歸來後三日內結清。
6、“應付上級經費”貸方余額應及時解繳市總工會,不截留、不挪用、不欠繳工會經費。
五.賬務處理程序制度
1、應按常規程序進行賬務處理:
①審核原始憑證
②編制記賬憑證
③復核記賬憑證
④登記賬簿
⑤試算平衡
⑥資產盤點
⑦編制會計報表
⑧經審會審查預決算
⑨上報預決算
2、年終,將會計憑證及銀行對賬單,預決算報表與憑證壹並裝訂,作會計檔案保存。
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1、會計、出納分設,財物分管。
2、辦理銀行結算的印鑒及財務專用章分開保管,不由壹人辦理提取現金、轉賬結算等業務的全過程。
3、工會負責人與會計執行親屬回避制度。
七.財產清查制度
1、具有物質形態的財產如固定資產、庫存物品、低值易耗品等均屬於財產清查範圍。
2、固定資產、庫存物品每年至少盤點壹次,對盤盈盤虧或報廢毀損的,經批準後進行賬務處理。
3、固定資產、庫存物品和低值易耗品明確存放地點及責任人,並確保工會財產的安全完整。
4、調動工作或退休,應督促辦理領用工會財物的清退。
八.財務會計分析制度
1、會計人員應對年度工會經費收支決算進行分析說明。如經費的籌集、使用、管理過程中的成績和問題;影響預算執行的原因,以及資金狀態、資產情況等,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2、對財產的盤點結果、呆賬的核銷及財政、稅務代收經費等重要會計事項作書面說明,並在決算表說明欄內披露。
九.崗位責任制度
1、設置會計人員工作崗位,明確崗位職責。
2、會計人員應持證上崗,並定期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繼續教育培訓,積極參加上級工會的業務培訓。
3、堅持不相容職務相分離原則,主席、副主席、經審會主任、經審委員不得兼任會計工作。
4、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辦理交接手續。
十.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工會會計應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資料等會計檔案。
2、會計移交應履行書面交接手續,將現金余額、銀行票據及有關會計檔案、辦公用品等交接清楚後,方可離職。
3、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及銷毀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