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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獨家庭的補繳時間是什麽時候?

法律解析:根據2008年實施的《計劃生育家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省級人口計生部門應當在每年1前向同級財政部門上報上壹年度專項救助資金發放情況,並在6月30日前報送下壹年度專項救助對象預測信息和資金需求計劃。上述情況和資金需求計劃應同時報送國家人口計生委。

省級財政部門和人口計生部門於每年4月30日前共同提出當年中央專項資金預算申請報告,報送財政部和國家人口計生委。國家人口計生委根據地方申請報告和上壹年度專項資金分配情況,提出當年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建議,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會同國家人口計生委審核分配方案後,於每年6月30日前下達中央專項資金預算;地方財政負擔的專項資金應於每年7月31日下達。地方財政壹般預算應設立專門賬戶,分別核算中央財政撥付和地方財政安排的專項救助資金。

省級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確定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作為發放專項救助資金的統壹代理機構。經辦機構應為專項救助對象開立個人儲蓄賬戶,並對救助資金的發放實行信息化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和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育齡人員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和隨訪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