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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接受委托人指定受贈人的轉贈物資,應當通過什麽核算

行政單位接受委托人指定受贈人的轉贈物資,應當通過“1901 受托代理資產”科目核算。依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通知(財庫[2013]218號)具體核算規定如下:

“1901 受托代理資產 ”科目:

壹、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項資產,

包括受托指定轉贈的物資、受托儲存管理的物資等。

行政單位收到受托代理資產為現金和銀行存款的,不通過本

科目核算,應當通過“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進行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資產的種類和委托人進行明細核算;屬

於轉贈資產的,還應當按照受贈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受托代理資產應當在行政單位收到受托代理的資產時確

認。

四、受托代理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壹)受托轉贈物資。

1.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轉贈給受贈人的物資,其成本按照有

關憑據註明的金額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的,其成本比照

同類或類似物資的市場價格確定。

接受委托轉贈的物資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

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受托協議約定由行政單位承擔

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的,還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

費等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將受托轉贈物資交付受贈人時,按照轉贈物資的成本,借

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

3.轉贈物資的委托人取消了對捐贈物資的轉贈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贈物資的,應當將轉贈物資轉為存貨或固定資產,按照轉

贈物資的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

借記“存貨”、“固定資產”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存貨、固

定資產”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