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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定的財務負責人是什麽?

擔任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並全面負責公司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監督的人員。財務總監不得兼任監事,但只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沒有明確規定董事不得兼任財務總監,那麽董事可以兼任財務總監。主要職責包括:全面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核算和監督;規劃企業財務戰略;完善企業財務制度;建立預算檢查制度;審查和分析財務報告;控制成本和稅收籌劃;調配企業流動資金;參與投融資決策,協調內外部財務關系。

財務負責人是指壹般由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擔任,全面負責公司財務管理、核算和監督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47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216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