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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財務會計中的應用論文

談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財務會計中的應用論文

 財政部正式頒發的《企業會計制度》在實體內容方面做了改動和變化,其中,在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方面,首次將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納入會計制度。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壹條國際上所普遍遵循的原則,它是指在會計核算過程中,某壹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重於其法律形式,要求企業在會計核算過程中應註重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而不必拘泥於其外在表現形式。筆者認為在會計實務中,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主要應用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企業資產的界定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該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在財務會計中,強調權屬是會計主體假設的必然要求,而在這裏,所謂控制是指雖然本企業並不擁有該項資產的法定所有權,但是該項資產上的收益和風險已經由本企業所承擔,也就是說企業對雖不擁有但行使控制權的資產應作為本企業資產核算。例如,企業對於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從法律形式看,該資產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但從客觀的經濟實質看,租賃開始日後,與該資產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已經轉歸本企業,所以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資產的價值,記入本企業資產賬戶,這樣可以客觀反映企業資產的實際情況。

  二、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定期或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檢查,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減值或損失,計提減值準備。在財務會計中,壹些資產雖然從法律形式上看其所有權仍屬於本企業,但已經不具有資產的實質,若繼續作為本企業資產核算,勢必使會計信息失真,形成不良資產。

  三、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其借款費用是否資本化,主要看所購建的固定資產是否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如果所購建的固定資產符合下列情況之壹時,可認為該購建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壹是固定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二是已經過試生產或試運行,並且其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運行或者能夠穩定地生產出合格產品時,或者試運行結果表明能夠正常運轉或營業時,三是該項建造的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四是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設計或合格要求,或與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既使有極個別地方與設計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響其正常使用。對於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不管是否辦理竣工決算其借款費用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尚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這種核算方法註重所購建固定資產的經濟實質——是否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而不拘泥於是否辦理竣工決算這種外在的表現形式。

  四、銷售收入的確認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銷售商品的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壹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是企業即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三是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四是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即企業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應看其經濟實質,而不論是否收到現金。

 例如,企業的預收賬款業務,雖然已經收到現金,但企業並沒有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換給購貨方,這種形式上的現金收入,實質上卻是負債。同樣,企業對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也都壹定程度的體現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五、或有事項的披露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某些經營發生或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較大影響的或有負債,既使其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極小,也應予以披露,如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未決訴訟、仲裁、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這些或有負債雖然在法律形式上並未確屬本企業債務,但從經濟活動的實質看,可能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較大影響,若不予以披露,不能確保會計信息使用者獲得足夠充分和詳細的信息。《企業會計制度》又規定,對於很有可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或有資產應在附註中披露,但通常只需披露或有資產的形成原因、預期對企業的財務影響等,這些或有資產,雖然法定所有權並未確屬本企業,但該項資產的實質——很有可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可能會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企業財務實力的了解。由此看出,或有事項的披露是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具體體現。

  六、長期股權投資

 會計核算方法的選擇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進行會計核算。如果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和重大決策沒有控制權或***同控制權,而且不能產生重大影響,那麽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成本法進行會計核算;如果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和重大決策具有控制權或***同控制權,或可以施加重大影響,那麽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權益法進行會計核算。在會計實務中,通常采用持股比例的方法來進行判斷和選擇,如果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或20%以上,或盡管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如果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的20%(不含)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然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采用成本法核算。

  七、待攤費用的攤銷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待攤費用應按其受益期限在壹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成本、費用,但是如果某項待攤費用實質上已經不能使企業受益,應當將其攤余價值壹次全部轉入當期成本、費用,不得繼續作為資產核算而待以後期間攤銷,這種方法強調待攤費用的核算應以其實質——使企業受益為依據。

 綜上所述,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會計實務中應用非常廣泛,遵循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體現了對經濟實質的尊重,能夠保證會計核算與客觀經濟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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