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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清算的普通清算與司法清算比較

會計要素是對會計對象核算的具體化。破產清算會計的要素,分為三類,即資產、負債和清算損益,其會計等式為:資產=負債+清算損益

按照《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的要求,當企業被宣告破產後,破產清算組設立新賬,應將破產企業所有者權益所有賬戶的余額,都並入“清算損益”賬戶。如果清算損益為負數,資產等於負債與清算損益之差,如果清算損益為正數,資產等於負債與清算損益之和。

普通清算無論是解散清算還是撤銷清算,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當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債務時應轉入破產清算。因此,只要不具備破產條件,在壹般情況下,原企業的債務都可以得到清償,並有剩余財產可供分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與破產清算壹樣,也把投資者投入的資本並入“清算損益”,將不利於資本退還的核算和剩余財產分配的核算。為此,普通清算會計要素應分為資產、負債、資本與清算損益四類,其會計等式為:資產=負債+資本+清算損益根據這壹等式,普通清算的“清算損益”中,不包括原企業投資者的原始資本。企業進入解散清算與撤銷清算,剩余財產的分配就有了可靠的標準和依據。在清償全部債務後,無論是投入資本能夠全部返還還是部分返還或是除返還全部資本外,還有部分權益可供分配,都能順利的進行核算。 普通清算會計科目的設置,應分為四類,即資產類科目、負債類科目、資本類科目、清算損益類科目。資產類和負債類科目的設置與破產清算會計大致相同。

與破產清算會計不同的是,要單獨設置資本類科目。根據解散或撤銷企業原有科目,可以設“股本”或“實收資本”科目。在普通清算的核算與原企業財務會計有關科目銜接時,直接提入新的“股本”或“實收資本”科目。該科目反映清算企業的投資者投入的原始資本。清算中,追繳投資者欠交的資本,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股本”或“實收資本”科目。清算結束,退還全部與部分資本時,借記“股本”與“實收資本”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

普通清算的清算損益類科目與破產清算會計壹樣,應設置“清算費用”、“土地轉讓收益”和“清算損益”三個科目。但“清算損益”科目核算內容與破產清算不同。第壹,核算清算企業除“資本”帳戶以外,“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利潤分配”等帳戶轉入的余額;第二,核算清算期間處置資產發生的損益,收益記入貸方,損失記入借方;第三,核算清算期間確認債務時發生的損益,債務增加記入借方;債務減少記入貸方;第四,清算結束,結提有關賬戶的余額,包括 “清算費用”、“土地轉讓收益”等。 普通清算會計與破產清算會計壹樣,應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財產表、債務清償表和清算損益表。但是,由於普通清算的內容、會計科目的設置與破產清算有壹定的區別,因而,報表的編制在結構和方法上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清算資產負債表不同。普通清算的資產負債表與破產清算的資產負債表,左方即資產方大致相同。而右方,普通清算資產負債表在結構上分三個部分,第壹部分是負債,應該有擔保的債務和普通債務分別列示;第二部分是資本,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本”,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或其它類型的企業則是“實收資本”。在“股本”項目中,還應分列“優先股”和“普通股”、兩個子項。第三部分是清算損益。該項目按除“股本”與“實收資本”科目以外的其它有關“清算損益”科目的期末余額匯總編列。

其次,要特別指出的是普通清算由於壹般都要進行剩余財產分配,就必須編制剩余財產分配表,用來提供清算企業在清償完債務後,剩余財產分配的會計信息。下面,以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為例,設計剩余財產分配表的格式如下:剩余財產分配表設九個欄次,“投資人”欄,按優先股和普通股設項。每項下,按投資人投入的股本填列。如為有限責任公司,則應按投資者名稱設項,每項f按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設子項。“投入資本賬面金額”欄,按投資者在清算前投資的累計金額填列。“確認資本金額”欄,按清算組確認的金額填列,投資者補交的投資額不應包括在內,不能參加剩余財產的分配。“分配比例”欄,是債務清償完畢後,以剩余財產與清算組確認的資本之比,它是計算每個投資者應分剩余財產的權數。“應分配金額”欄,是每個投資者被清算組確認的投資額與分配比例的乘積。應分配金額有三種可能,大於投入資本、等於投入資本、小於投入資本。出現前兩種情況,投入資本能全部退還,分配額大於投資額時,退回投資額等於分配金額減收益額;未退回資本等於0;出現第三種情況,退回資本等於應分配金額,收益金額等於0;未退回資本金額等於確認資本金額減已退還資本額或分配金額。

需要指出的是在清算期間有的債權人因故未參加清償,清算結束,其債權仍可向清算組清償,因此,作為普通清算,在進行清算最後程序分配剩余財產,對尚未清償的債務必須預留相應的資產,不能分光。為避免發生糾紛,清算組亦可采取分次分配剩余財產的辦法,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