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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政策變更

1.會計政策變更是指企業對同壹交易或事項,從原來的會計政策變更為另壹種會計政策的行為。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使財務報表使用者在比較壹個以上期間的企業財務報表時,能夠正確判斷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趨勢,壹般情況下,企業采用的會計政策在各個會計期間和前後應當保持壹致,不得隨意變更。否則,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會被削弱。但是,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企業可以變更會計政策:

壹是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要求變更。這種情況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要求企業采用新的會計政策,因此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改變原會計政策,執行新的會計政策。例如,《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存貨不包括發出存貨計價的後進先出法,這就要求執行企業標準體系的企業,將原來核算發出存貨成本的後進先出法改為標準中可以采用的會計政策。

第二,會計政策的變更可以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由於經濟環境和客觀情況的變化,企業原有會計政策提供的會計信息已不能恰當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改變原有的會計政策,按照變更後的新會計政策進行會計處理,以便向外界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例如,企業壹直使用成本模式來計量投資性房地產。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持續獲取相同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估計。此時,企業可以將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方法由成本模式變更為公允價值模式。

會計政策變更的認定直接影響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因此,在會計實務中,企業應正確識別會計政策變更的情況。以下兩種情況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

首先,本期發生的交易或事項與以前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有根本的不同,並采用了新的會計政策。這是因為會計政策是針對特定類型的交易或事項的。如果該交易或事項與其他交易或事項有本質區別,那麽企業實際上是在不改變原有會計政策的情況下,為新的交易或事項選擇了適當的會計政策。例如,如果企業過去租入的設備是為了臨時需要,企業會按照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核算,但從今年起租入的設備將采用融資租賃的方法,因此企業從今年起對新租入的設備采用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方法。由於企業原租賃的設備為經營租賃,自今年起租賃設備變更為融資租賃。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有本質區別,變更會計政策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

第二,對首次發生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項采用新的會計政策。對某些首次發生的交易或事項采用適當的會計政策並未改變原有的會計政策。比如某企業之前沒有建造合同業務,當年簽訂建造合同為另壹企業建造三座廠房,采用百分比法確認建造合同收入,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對於不重要交易或事項的會計政策,不根據會計政策變更進行會計處理,不影響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因此不視為會計政策變更。例如,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了少量低值易耗品,價值較低,故將信用低值易耗品壹次性計入費用;停業整頓地方最近投產新產品,需要大量價值較大的低值易耗品,企業對低值易耗品進行賒銷的處理方法改為五五攤銷法。低值易耗品在企業生產經營中所占的費用比重較小。低值易耗品的處理方法變更後,對損益的影響不大,屬於不重要事項。本案會計政策變更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

常見的會計政策變更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變更為權益法;

(2)未使用和不必要的固定資產從原計提折舊;

(3)壞賬核算由直接核銷法改為備抵法;

(4)所得稅核算方法由應納稅額法變更為稅務影響會計法;

(5)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委托貸款、應收款項未計提而計提;

(6)收入確認由完工合同法改為完工百分比法;

(7)根據財政部《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解答2》及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作出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預計凈殘值的變更,應當作為首次執行當期會計政策變更處理,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會計處理;

(8)根據財政部《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的解答1》規定,在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準備的情況下,壞賬準備由應收賬款期末余額的0.3%至0.5%變更為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的會計政策。

二。會計估計變更,是指企業基於最新可獲得的信息,對結果不確定的交易或事項作出的判斷。會計估計具有以下特征:(1)會計估計的存在是由於經濟活動中固有不確定性的影響。(2)進行會計估計時,往往是以最近可獲得的信息或資料為基礎。(3)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必須合理地進行會計估計。

需要進行會計估計的項目通常包括:壞賬;庫存損壞,全部或部分過時;固定資產的耐久性和凈殘值;無形資產的受益期;遞延資產的攤銷期限;或有損失和或有收益,等等。

例:下列各項中,()屬於會計估計變更。

a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由原來的直線法改為雙倍余額遞減法。

B.將壞賬準備由5%變更為10%。

C.將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由10年改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