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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不相容系統

法律分析:1。壹人不得辦理貨幣基金業務的全流程。

2.合同業務的全過程不得由同壹部門或個人辦理。

3.固定資產采購的全過程不得由同壹部門或個人負責。

4.投資業務全過程不得由同壹部門或個人辦理。

法律依據:不相容的離職制度

第壹條為促進本單位內部管理規範,規範工作。

秩序,提高業務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等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內部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通過對所涉及的業務流程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和梳理

不相容崗位,實行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