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業務的全過程不得由同壹部門或個人辦理。
3.固定資產采購的全過程不得由同壹部門或個人負責。
4.投資業務全過程不得由同壹部門或個人辦理。
法律依據:不相容的離職制度
第壹條為促進本單位內部管理規範,規範工作。
秩序,提高業務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等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內部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通過對所涉及的業務流程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和梳理
不相容崗位,實行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