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的通知
來源:京勞社就發〔2006〕89號作者: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日期:06-06-28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集團),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單位及各類用人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發(2006)4號)文件精神,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就業,鼓勵支持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現將《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
第壹條為了鼓勵支持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發(2006)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招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是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並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給予用人單位的資金補助。
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
(壹)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滿35周歲、男滿4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二)用人單位招用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4050”失業人員,享受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專項補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財政已安排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除外),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4050”失業人員,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每招用1人再給予5000元的崗位補貼。
(三)用人單位招用中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招用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中、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每招用1人再給予5000元的崗位補貼。
第五條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後,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代扣代繳個人應繳部分。社會保險補貼按以下標準計算:
(壹)基本養老保險補貼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補助20%.
(二)失業保險補貼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補助1.5%.
(三)基本醫療保險補貼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0%為基數,補助9%.
上述補貼標準遇本市進行調整時,按新規定執行。
第六條社會保險補貼采取“先繳後補,壹年壹補”的方法,即: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局”)辦理招用備案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履行勞動合同每滿1年後,於次月1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市勞動保障局按規定審批。
第七條崗位補貼采取“先期安置,分期撥付”的方法,即:各類用人單位招用“4050”失業人員和中、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履行勞動合同滿1年後,於次月1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經市勞動保障局批準先補助3000元,待履行勞動合同滿2年後,再次補助2000元。
第八條首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須提交下列材料:
(壹)單位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還應當提交《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證書編號SF××××××);
(三)被招用失業人員的《北京市城鎮人員就業登記卡》原件及復印件、《再就業優惠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勞動合同書(原件審核後退回);
(四)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花名冊》(樣式附後,以下簡稱《花名冊》);
(五)《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樣式附後,以下簡稱“繳費證明”);
(六)《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審批表》(樣式附後,以下簡稱《審批表》);
(七)申請補貼時上個月職工工資發放表和會計憑證及復印件;
(八)勞動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再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須提交下列材料:
(壹)單位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報告;
(二)前次申報的《審批表》、《花名冊》以及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批復復印件;
(三)本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審批表》、《花名冊》及繳費證明;
(四)申請補貼時上個月職工工資發放表和會計憑證及復印件;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區(縣)勞動保障局收到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申報材料後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於每月25日前,將申報材料上報市勞動保障局。市勞動保障局核準批復後,按照有關規定撥付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資金。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在規定時限內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可在規定截止時限後的12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批準後可以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將撥付的崗位補貼資金用於擴大再生產購買所需設備、物資和辦公用品,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方面的開支。
第十三條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區(縣)勞動保障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政策指導,嚴格按規定審核材料。
第十五條市、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對使用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由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負責追回全部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區(縣)勞動保障局濫用職權,違反規定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依法嚴肅處理,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2006年7月1日前,用人單位按照《關於印發〈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3)39號,以下簡稱“39號文件”)招用失業人員的,其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可按照39號文件有關規定繼續執行;7月1日前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批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用人單位,其剩余補貼期限按原批準期限執行。
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審批表(表略)
用人單位申領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花名冊(表略)
招用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匯總表(表略)
附件: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準
壹、中度殘疾人包括:
(壹)視力殘疾中的壹級低視力、二級低視力;
(二)聽力殘疾中的二、三級;
(三)言語殘疾中的二、三級;
(四)肢體殘疾中的二級;
(五)智力殘疾中的三、四級;
(六)精神殘疾中的二、三級。
二、重度殘疾人包括:
(壹)視力殘疾中的壹級盲、二級盲;
(二)聽力殘疾中的壹級;
(三)言語殘疾中的壹級;
(四)肢體殘疾中的壹級;
(五)智力殘疾中的壹、二級;
(六)精神殘疾中的壹級。
註:1.本《標準》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進行劃分;
2.殘疾類別、等級以《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的認定為準。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享受工資性崗位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勞社就發〔2007〕170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集團),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單位及各類用人單位:
為了進壹步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拓寬失業人員就業渠道,提高失業人員就業質量,現就工資性崗位補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在招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工資性崗位補貼。
二、用人單位招用女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男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或者被招用的失業人員為城市低保人員、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準見附件1)、零就業家庭人員、初次來京的隨軍家屬以及登記失業壹年以上的其他失業人員的,可以申請工資性崗位補貼(享受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專項補貼的人員不享受工資性崗位補貼)。
三、用人單位招用“4050”人員、城市低保人員、中重度殘疾人、零就業家庭人員、初次來京的隨軍家屬以及登記失業壹年以上的其他失業人員,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工資性崗位補貼。
四、工資性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00元,從用人單位為被招用的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月起開始計算(以整年為單位給予用人單位工資性崗位補貼)。
五、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按規定辦理招聘備案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可於次月1日起6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或參加社會保險地區縣勞動保障局申請壹年的工資性崗位補貼。此後,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可於次月1日起60日內申請下壹年工資性崗位補貼,直至補貼期滿為止。
六、用人單位首次申請工資性崗位補貼須提交下列材料:
(壹)單位申請享受工資性崗位補貼的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及《中華人民***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審核後退回);
(三)被招用失業人員的《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北京市城鎮人員就業登記卡》復印件,《再就業優惠證》、勞動合同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四)被招用失業人員為城市低保人員的須提交《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或街道(鄉鎮)城市低保經辦機構出具的《低保身份證明》(見附件2),被招用失業人員為中重度殘疾人的須提交《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被招用失業人員為初次來京的隨軍家屬的須按照其進京審批機關分別提交市勞動保障局審批的《駐京部隊幹部家屬(工人)調京工作申請表》、市人事局審批的《軍官家屬(幹部)隨軍調京審批表》或《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市公安局審批的《隨軍家屬進京落戶申請報告表》或《幹部家屬隨軍審批表》等相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五)《用人單位申領工資性崗位補貼花名冊》(見附件3,以下簡稱“《花名冊》”);
(六)《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證明》(見附件4,以下簡稱“《繳費證明》”);
(七)《工資性崗位補貼審批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審批表》”);
(八)申請補貼時上個月職工工資發放表和會計憑證及復印件。
七、再次申請工資性崗位補貼須提交下列材料:
(壹)單位申請工資性崗位補貼的報告;
(二)前次申報的《花名冊》、《審批表》以及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批復復印件;
(三)本次申請工資性崗位補貼的《花名冊》、《繳費證明》及《審批表》;
(四)申請補貼時上個月職工工資發放表和會計憑證及復印件。
八、區縣勞動保障局收到用人單位申請工資性崗位補貼的相關材料後,在《審批表》中簽署審核意見,並於接到材料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上報市勞動保障局。市勞動保障局於接到材料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批復。之後,按照相關規定將工資性崗位補貼撥付用人單位。
九、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將撥付的工資性崗位補貼用於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方面的開支。
十、用人單位未按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時限申請工資性崗位補貼的,可在規定截止時限後6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經批準後可以享受補貼。用人單位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審批其工資性崗位補貼申請。
十壹、除《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外,單位不得與已享受工資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十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申請工資性崗位補貼的政策指導,按規定嚴格審查、核實相關材料;要對被批準享受工資性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要立即處理,防止補貼被騙取。
十三、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造成工資性崗位補貼被騙取的,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工作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被騙取的補貼須全額追回。
十四、市、區縣勞動保障局和財政局按照業務職責分別負責對享受工資性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享受的工資性崗位補貼,由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負責追回。
十五、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2007年10月1日前,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的,申請當年崗位補貼相關事宜應按照《關於印發〈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6]89號)有關規定辦理;其後各年工資性崗位補貼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但其享受崗位補貼(含工資性崗位補貼)總次數不得超過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補貼年數。
十六、有關文件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
1、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準
2、低保身份證明
3、用人單位申領工資性崗位補貼花名冊
4、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證明
5、工資性崗位補貼審批表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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