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債持有方應當區分下列情況對永續債進行會計處理:
(壹)持有方已執行新金融工具準則。持有方在判斷持有的永續債是否屬於權益工具投資時,應當遵循第22號準則和第37號準則的相關規定。對於屬於權益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照第22號準則的規定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在符合條件時對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初始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對於不屬於權益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照該準則規定將其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在判斷永續債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時,持有方必須嚴格遵循第22號準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謹慎考慮永續債中包含的選擇權。
(二)持有方暫未執行新金融工具準則。持有方在判斷持有的永續債屬於權益工具投資還是債務工具投資時,應當遵循第22號準則和第37號準則的相關5規定,通常應當與發行方對該永續債的會計分類原則保持壹致。對於屬於權益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照第22號準則的規定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權益工具投資)等,符合第22號準則有關規定的還應當分拆相關的嵌入衍生工具。對於屬於債務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照第22號準則規定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務工具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