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15日電隨著2021年上市公司財報披露接近尾聲,a股迎來“退市潮”。截至4月30日,滬深兩市已有超過40家公司被迫退市,幾乎是去年的兩倍。"虛假信息披露、財務欺詐、非法擔保等."是導致退市的主要原因。然而,當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提出索賠時,上市公司可能面臨退市,甚至破產。這種情況下,如何通過訴訟依法維權?以下具體案例分享給投資者。
1.被警告有退市風險的公司。
*ST數智(300038)因2020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於2021年4月30日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2023年4月30日,因2021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收到深交所股票終止上市事先通知。
符合理賠條件的投資者如何做才能最大限度的獲得賠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已摘牌和退市的公司
典型的案例是康得新(002450),曾經市值千億。相信大部分a股投資者都知道。2021年5月30日被深交所退市。a股最後壹個交易日(2021年5月28日),股價僅0.2元,總市值7.1億元,其中13萬股民深陷其中。雖然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曾表示“將積極支持康得新投資者通過個人訴訟、***同訴訟、申請示範判決機制、普通代表人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等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康得新實際上支付能力不大,散戶能獲得多大程度的賠償也是未知數。那麽有沒有必要索賠呢?
我們再來看壹個機構投資者的做法:2023年4月,浙江中泰創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對康得新等11名被告提起訴訟。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單支行、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被列為第二、第三被告。其他被告還包括康得新大股東康德集團及其實際控制人郁忠,康得新總裁、董事徐舒,中國化工賽鼎寧波工程有限公司、玉龍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以及聯合資信、恒泰蔡暢證券、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
3.進入瀕臨破產公司的重組。
說到重組上市公司,就不得不提到*ST伊尹的跌宕起伏。
2019年6月17日午間,上市公司ST伊尹發布公告稱,伊尹集團和伊尹控股已於6月14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020年6月23日,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請。同年12月11日公告稱,在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高票通過《銀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
2021年12月23日,法院裁定公司終止重整程序,進入重整計劃實施階段。雖然仍面臨債務風險,但伊尹股份已走上持續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逐步恢復的良性發展軌道,投資者權益保護將迎來更多希望。
以上*是ST伊尹公司進入重組的主要時間線。2020年1月,ST伊尹股份收到《行政處罰決定》,確認其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18年,其與關聯方發生7筆交易,金額合計43.12億元。各項交易均達到信息披露標準,公司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可以向法院申請賠償。2020年5月,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聖伊尹立案。
當上市公司被申請破產重整或瀕臨破產時,投資者的債權得不到賠償並非必然。如果投資者提出索賠,並得到法院的支持,它將具有兩種身份,即股東和債權人,從而提供了法律保障
退市新規落地後,常態化退市機制加速形成。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主要參與群體,中小投資者在信息、資金、專業等方面出於弱勢,在退市過程中自身權益容易受到侵害。作為投資者,有必要了解退市新規下投資者權益保護的相關安排,知權行權,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利。上市公司退市,不是壹退了之,尤其是存在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和中介機構,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隨著新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十壹)的發布實施,以及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規則的落地,證券投資者保護體系和民事賠償機制進壹步健全。涉及詐騙發行、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上市公司退市的,投資者可以通過先行賠付、責令回購或者通過單獨訴訟、***同訴訟、申請適用示範判決機制、普通代表人訴訟及特別代表人訴訟等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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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答: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有哪些?根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包括:壹是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二是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