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其他方式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65,438+0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應當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散。上述原因發生後15日內,公司股東或公司未能到法院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向註冊地法院申請強制清算。如果不能證明上述內容,也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申請強制執行。如果無法執行,可以直接申請破產清算。這個時間可能會拖很久。
香港公司作為壹個商業實體,自然有其生命周期。公司的註冊、經營和維護,以及商業使命完成後的註銷,都必須在香港公司管理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進行。但香港公司在完成經營使命後,在公司登記註銷前,必須對公司發生的債務進行清算和賠償,並對其擁有的資產進行分配,以終結公司的債權債務,因此對公司進行清算是必要的。
香港公司的清算,就實際業務而言,可視為內地公司的資產清算。根據香港公司管理條例,香港公司的清算可分為自願清算和自願清算。與自願清算的風暴相比,債權人清算更加激烈。當公司的債權人發現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時,可以要求公司進行清算和結算,避免公司不斷消耗資產造成債權人的進壹步損失。同時,當債權人啟動清算時,他們將指定壹個?清算人?(必須是註冊會計師或律師)全面負責公司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