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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的公司清算是什麽意思?什麽情況下必須選擇清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壹條至第壹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4)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通過其他方式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65,438+0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應當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散。上述原因發生後15日內,公司股東或公司未能到法院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向註冊地法院申請強制清算。如果不能證明上述內容,也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申請強制執行。如果無法執行,可以直接申請破產清算。這個時間可能會拖很久。

香港公司作為壹個商業實體,自然有其生命周期。公司的註冊、經營和維護,以及商業使命完成後的註銷,都必須在香港公司管理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進行。但香港公司在完成經營使命後,在公司登記註銷前,必須對公司發生的債務進行清算和賠償,並對其擁有的資產進行分配,以終結公司的債權債務,因此對公司進行清算是必要的。

香港公司的清算,就實際業務而言,可視為內地公司的資產清算。根據香港公司管理條例,香港公司的清算可分為自願清算和自願清算。與自願清算的風暴相比,債權人清算更加激烈。當公司的債權人發現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時,可以要求公司進行清算和結算,避免公司不斷消耗資產造成債權人的進壹步損失。同時,當債權人啟動清算時,他們將指定壹個?清算人?(必須是註冊會計師或律師)全面負責公司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