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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是小企業,但是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納稅額法能否用於所得稅核算?

是小企業,但是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核算不能用應付稅款法。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停止使用應付稅款法或者原稅務影響會計法,轉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號——所得稅》規定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處理所得稅。

原采用稅務影響會計法計算所得稅費用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號——所得稅》的相關規定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同時沖減遞延所得稅余額,並按照上述兩項金額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以暫時性差異的實質為基礎,分析暫時性差異的產生原因及其對期末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其特點是,當稅率發生變化或稅基發生變化時,必須根據預期稅率調整“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戶余額。即先確定資產負債表期末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再擠出利潤表項目的當期所得稅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納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

-(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將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添加為貸項,並在回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時將其添加為借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