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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需要支付會計費用嗎?

妳好:

1.首先,法律不允許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以“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

基於: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四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處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即使妳入職後,也有依法辭職的權利;如果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辭職,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任何費用。

基於: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妳最好先了解壹下用人單位的詳細情況,包括是否有經營資質和內部管理。如果用人單位的成立是合法有效的,而且保證金是用人單位而不是負責人繳納的,那麽妳可以考慮繳納保證金來保證合同能夠簽訂,但是妳必須要從其那裏拿到相關的文件(如果以後辭職,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要回200元)。

如果“用人單位的設立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200塊錢交給非單位的意思”,那麽妳就需要考慮是否加入這個單位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