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物價、土地管理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對城市房地產交易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第三條凡在我市市區範圍內購買、出售、交換、贈與、抵押、典當全民所有、集體所有、個人所有的房地產,以及與該房地產有關的土地使用權變更、轉讓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處辦理交易手續。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是指與房地產有關的宅基地、庭院和場地。“房地產交易”是指因房屋產權轉移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權轉移。
嚴禁以任何借口買賣土地。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合法的房地產交易,禁止私下進行房地產交易或者無照經營活動。第六條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處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本市設立若幹固定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從事城市房地產交易業務活動。第七條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壹)組織城市房地產交易業務活動;
(二)提供房地產交易市場信息和房地產法律、法規、政策咨詢服務;
(三)進行房地產價格(價值)評估;
(四)負責房產調查和測量;
(五)承辦房地產交易的委托代理業務;
(六)依法制止和查處房地產交易違法行為;
(七)辦理房地產買賣、交換、贈與、抵押、典當或土地使用權相關的房地產登記、驗證和產權變更、過戶手續。第八條房地產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權屬清晰,有合法的產權和使用權證明;
(二)新建、改建、擴建和涉及繼承、產析、分割、贈與、交換的房屋,必須按法定程序辦理產權登記、變更、過戶手續後,方可出售;
(三)出售本單位所有的房產或轉讓與該房屋有關的土地使用權,須提供出售或轉讓單位的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出售由國家或地方財政建造或購買的房屋,須經單位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
(五)銷售商品房的,出賣人應當具有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六)銷售商品房,賣方必須按照物價部門頒發的價格許可證銷售;
(七)出售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8)出售歸* * *所有的房屋(包括歸* * *所有且存續期間歸* * *所有的房屋),出賣人應提供* * *同意出售的證明或委托書,同等條件下,* * *有優先購買權;
(九)國家或單位補貼或優惠價購買的房屋,出售滿五年的,原補貼單位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進行房地產交易:
(壹)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尚未確認或者產權、土地使用權爭議尚未處理完畢的;
(二)違法自建、改建、擴建房屋的;
(三)限期拆除的房屋;
(四)出租、借用的房屋和房地產;
(五)被房地產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和使用權轉移的房屋和房地產。第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者變相購買私有房屋。確需購買私有房屋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手續:
(1)出賣人持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向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處申請填寫《出售轉讓申請表》。
(2)買受人持身份證明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向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處申請填寫《購買受讓人申請表》。
(三)交易活動應當由買賣雙方親自進行。親自履行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行使交易行為;委托代理人必須持有合法的授權委托書。
(四)買賣雙方依法訂立與該房屋有關的房地產買賣或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處經審查認為有必要時,賣方或轉讓方應在審批前發布出售或轉讓聲明。
(五)凡單位向職工出售房屋,買方必須持有個人與單位簽訂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