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轉本月所得稅費用的會計分錄寫法如下:
1、計提時:借:所得稅費用,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上繳時: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貸:銀行存款/現金。
3、月末結轉:借:本年利潤,貸:所得稅費用。
4、當企業確認所得稅費用時,會計分錄為: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貸方),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或借方)。
5、期末,應將“所得稅費用”的科目余額結轉至“本年利潤”中,結轉後,該科目無余額,會計分錄為:借:本年利潤,貸:所得稅費用。
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企業所得稅采取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相結合的雙管轄權,把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確定不同納稅義務。
1、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2、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