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和其他經營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企業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是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對企業登記事項相關信息進行定期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每年3月6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年檢材料。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延期年檢申請,經企業登記機關批準,可以延期30日。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年檢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當年註冊的企業從明年開始參加年檢。
第五條各級企業登記機關負責對已登記的企業進行年度檢驗。
上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委托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度檢驗。
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委托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對登記註冊的企業進行年度檢驗。
第六條企業年檢程序:
(壹)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
(2)企業登記機關受理並審查企業年檢材料;
(三)企業繳納的年檢費用;
(四)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度檢驗印章,並交回營業執照副本。
第七條申請年檢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年檢報告;
(二)企業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4)經營範圍中有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項目的,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文件和批準文件復印件;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業法人應提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企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進入清算的企業只提交第壹款所列材料。
第八條企業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或者其他經營單位申報年檢時,除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機構還應當提交上壹年度被年檢的下屬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其他經營單位還應提交掛靠機構的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九條企業年度檢驗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登記事項信息;
(二)備案事項;
(3)對外投資;
(四)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5)操作條件。
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和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經營單位的年度檢驗報告只包括前款第(壹)項的內容。
第十條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齊全完整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但是,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當場加蓋年檢印章的除外。
提交的年檢材料不齊全或者內容不完整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壹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中涉及登記事項和備案事項的相關內容的書面審查,但需要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除外。
需要對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實。
第十二條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印章,並交回營業執照副本;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符合要求後,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印章,並交回營業執照副本。其中,依法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發生變更的,變更登記後,新的營業執照副本應當加蓋年檢印章。
第十三條企業登記機關主要審查公司年檢材料的以下內容:
(壹)公司是否按照規定使用公司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二)公司變更住所是否按照規定進行登記;
(三)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公司註冊資本是否存在虛假情況;股東和發起人是否按照規定繳納出資,是否抽逃出資;
(五)經營範圍中屬於企業登記前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批準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過期;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
(六)股東、發起人是否按照變更登記的規定轉讓其股份;
(七)經營期限是否屆滿;
(八)公司修改章程或者更換董事、監事、經理時,是否按照規定辦理了備案手續;
(九)分公司的設立是否按照規定辦理了備案手續,是否存在分公司被依法撤銷、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十)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清算組是否按照規定辦理了備案手續;
(十壹)自然人是否投資設立多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四條企業登記機關對非法人企業法人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壹)企業是否按照規定使用企業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二)企業變更住所和經營場所是否符合變更登記的規定;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企業是否按照變更登記的規定改變了經濟性質;
(五)經營範圍中屬於企業登記前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批準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過期;企業的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
(六)是否有抽逃或者轉移註冊資本的行為;
(七)經營期限是否屆滿;
(八)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註銷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九)主管部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了備案手續;
(十)企業章程是否修改。
第十五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重點審查合夥企業年檢材料的下列內容:
(壹)企業是否按照規定使用企業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二)企業變更經營場所是否符合變更登記的規定;
(三)企業變更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是否按照規定進行變更登記;
(四)經營範圍中屬於企業登記前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批準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過期;企業的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
(五)企業經營方式是否在註冊經營方式範圍內;
(六)合夥人的名稱和住所是否按照規定發生變更;
(七)合夥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的變更是否按照規定進行了登記;
(八)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註銷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主要審查個人獨資企業年檢材料的下列內容:
(壹)企業是否按照規定使用企業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二)企業是否變更住所並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投資者的名稱和住所是否按照規定進行了登記;
(四)經營範圍中屬於企業登記前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批準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過期;企業的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
(五)企業經營方式是否在註冊經營方式範圍內;
(六)投資者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的變更是否按照規定進行了登記。
第十七條企業登記機關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和其他經營單位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如下:
(壹)是否按規定使用名稱,是否按規定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二)經營場所變更是否按照規定進行登記;
(三)負責人變更是否按照規定進行登記;
(四)經營範圍中屬於企業登記前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批準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過期;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
(五)其他事業單位下屬機構的變更是否按規定進行登記。
第十八條企業登記機關和受委托辦理企業年檢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在7月31日前將企業年檢情況報送受委托的企業登記機關。
企業登記機關應在7月31日前告知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將年檢信息納入企業經濟賬戶信息。
第十九條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屬於公司的,處654.38+0萬元、654.38+0萬元罰款。屬於分支機構、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等經營單位的,處以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屬於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企業在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屬於公司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等經營單位的,處以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屬於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壹條企業登記機關通過年檢發現企業違反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的,除責令改正外,可以依照企業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企業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拒絕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年度檢驗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年度檢驗,或者利用年度檢驗多收費、代收代繳其他費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企業年檢報告書格式和企業年檢印章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制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3月65日+0日起施行。1996年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61號令發布、1998年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86號令修訂的《企業年檢辦法》同時廢止。